相关问答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己对照一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1、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居民区7.5m;非居民区6.0m;交通困难地区5.0m 2、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最小净空距离:步行可以到达的山坡5.0m;步行不能到达的山坡、峭壁和岩石3.0m 3、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5.0m 4、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3.5m 5、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2.0m 6、导线在最大弧垂、最大风偏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最大弧垂时垂直距离4.0m;最大风偏时净空距离3.5m 7、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及街道树木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0m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里的规定如下: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29人已浏览
3,957人已浏览
1,397人已浏览
1,4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