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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取得出资的出资证明书即可证明。股东实际是要按章程规定的各自的认缴额出资的,但不一定在工商登记前。实际出资款缴入公司账户,进行账务处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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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有《公司法》以来,是否允许信用出资就一直是个被激烈争论的问题。十多年前,立法者基于当时国情及多方面的考虑做出了对信用出资的否定性规定,直到今天,否定信用作为一种合法出资形式的声音依然还很强大。站在否定者的立场上来看,信用出资自有许多消极的方面,笔者认为,这种消极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允许信用出资与我国《公司法》确定的基本的资本制度相违背。综观现行公司法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是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我们的公司法律体系的,以在登记机关登记公示的资本作为公司财产的基础和承担责任的基础。为此,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这些制度的初衷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减轻社会诚信状况恶化对经济的消极影响,遏止当时皮包公司的泛滥成风。信用出资与资本的确定原则是相违背的,它也很难作为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依托,同时1993年立法者所忧虑的问题现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放宽对信用出资限制的条件尚未成熟。 (二)信用本身不符合公司资本的要求。很多学者认为一种经济资源要能作为资本进行出资需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其一是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其二是所有权能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移转。对于信用来说,其价值的评估和确定缺乏权威的指标,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不同的主体对于同一主体的信用评价可能差别很大,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另一方面,出资的要求之一是将其所有权转移于公司,同时当公司破产时能将其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对于信用来说,这都存在很大的难度,因为信用从本质上说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既难以将其移转于公司也难以将其移转于债权人。
首先要看你们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若是非上市公司,则购买公司的原始股,则应当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记载,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里有登记,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你作为股东的权益。若是上市公司,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也是需要向你出具股权证书等,来证明你股东身份。总之,出具欠条是同现行对公司股东规定的不相符。
股东出资证明在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以及公司盖章的情形下,是有效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编号及核发日期。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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