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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农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在同一时间缴纳。然而,从实际角度来看,我们并不鼓励采取双重参保策略。这是因为,在养老待遇享受阶段,两份保险的权益无法同时叠加,必须按照其中最优者计算给付。 虽然职工保险和居民保险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例如,当个人的社保缴纳达到累计15年后,便可将其所持有的居民保险额度成功转入至社保账户之中,但缴费年期却无法实现同步迁移。而对于那些缴纳年期尚未超过15年,或决定停止缴纳社保的人群来说,他们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将原有的职工保险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内。在这种方式下,职工保险的缴费年限便能够被纳入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总计范围内,并根据此项政策的规定,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标准领取相应的退休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如果在外地就业参保,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如果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如果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则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 如果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所需材料包括: 2. 缴费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 3. 养老保险手册。 4. 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必要信息需要认定的,需提供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5.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调动手续原件及其复印件。 6. 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缴费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若缴费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则需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其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其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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