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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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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四)其他破坏计划的行为。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二)非法经营避孕药具或销售假冒伪劣避孕药具的;(三)未取得合法资格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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