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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有返还的请求权,婚约财产本质上属于赠与,当双方解除婚约或者是有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的,婚约财产的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要求对方返...
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之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与通常的赠与并不同,其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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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第1款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第19条第2款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婚约财产有返还的请求权,婚约财产本质上属于赠与,当双方解除婚约或者是有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的,婚约财产的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要求对方返还。
同居期间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但须满足以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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