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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解除的情形或者说理由是不同的。对于管制、缓刑的人员,解除社区矫正是由于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对于假释人员,假释考验期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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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应当分类建立接收社会调查委托、居住地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法律文书接转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发等工作登记,并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随档存放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各类法律文书。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规定。按法理讲,社区矫正工作从国外来看,除了俄罗斯走的是全司法警察路线外,几乎没国家是配置警察来进行工作的。但中国国情特殊,整体还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社区建设不成熟,居民民主法治意识不高,要想让社区和居民发挥社区矫正的主体作用还为时尚早,现阶段还不具备教育刑的社会大气候。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权威来推动工作,所以可以看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基本上就是司法所还有抽调来的监狱劳教警察在基层做,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程度很低,也很被动。社区矫正为什么要配置警察?不过是继续加强社区矫正机构行政主导力量而已,其目的在于通过赋予社区矫正机构一定的警察权和强制措施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震慑和管理,让不听话的听话和听话的更听,为将来扩大社区矫正规模提供基础。至于警察来源,可以探索,从监狱和原劳教机构抽调,也是一种思路。监狱和原劳教机构的警察,长期处在超负荷的运行状态下,让他们适当退居二线,也是一种关怀。当然,其新鲜血液,可以走公务员招考这条路。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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