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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遗嘱这种形式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考察一份遗嘱是否合法性,其实应侧重考量它的内容和其他形式要件是否合法。比如:立遗嘱时意识清楚、不能处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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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死后子孙为争夺财产会闹得头破血流,有些老人生前会先立好遗嘱,因为不清楚法律上的要求,所以撰写时会按照自己的形式,于是便有手写的遗嘱没有“遗嘱”二字。一旦有继承人提出异议,那么可能会直接影响法律效力。 事实上,自己手写的遗嘱即为法律意义上的自书遗嘱,对于自书遗嘱,法律上要求属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便不影响法律效力。 不过,订立自书遗书时要符合以下的要求: 1、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要注明年、月、日。 所以,满足以上要求的,那么这份遗嘱即使没有“遗嘱”二字,也会被认定为自书遗嘱,并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对于手写的遗嘱,最好是经由遗嘱人手写,否则其他人,比如其他未得到财产的继承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的话,将会导致自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所以,按照自书遗嘱的要求,其实缺一不可,否则将直接影响效力,其他人可以提相反证据推翻遗嘱。
未公证的遗赠遗嘱有法律效力,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可。 根据法律规定,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遗嘱没有公证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代书遗嘱须满足以下要素方有效: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法律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法律未规定这种替代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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