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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五章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关系,也适用于国内沿海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包括位于江河、湖泊内...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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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纠纷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海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其主要表现为五种情况: 1、海事活动中产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给双方造成了损失,双方当时人均有责任,但双方都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小于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从而引起的海事争议。 2、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仅给一方造成了损失,但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本应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无损失的一方不愿承担引起的争议。 3、由于一方的责任,造成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一方拒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从而引起了双方的争议。 4、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在界定是否是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上双方产生的争议。 5、由于非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即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海事纠纷,双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从法理上分析,海事争议主要表现为物权和债权之争。物权之争主要体现在船舶、货物的所有权问题上;债权之争主要体现在合同和侵权行为问题上。
除另有规定或协议者外,港、航双方应当从有利于发展水运,促进流通,方便货主,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益出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视需要签订定期或航次性的货运业务代理合同。接受委托的港方(含所属港埠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为航方所属的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委托的航方(含全民、集体、个体船舶)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有章的规定,向港方支付货运业务代理费。
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有: (一)关于管辖区域调整 1.根据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大连、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调整。 2.其他各海事法院依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或通知确定的管辖区域对海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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