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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并且商品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买受人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取到货物的,导致没有按时间交付,买受人属于违反双方的约定,应该自违反约定时起就自行承担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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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延迟提货风险一般由买受人负担。 2、标的物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延迟提货致使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时承担风险。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并且商品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因此当出卖人在交付期限快到了时将标的物放在这个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有收取标的物的,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自买受人违约时由买受人承担。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买受人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取到货物的,导致没有按时间交付,买受人属于违反双方的约定,应该自违反约定时起就自行承担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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