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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祸病人无钱治疗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
答:放弃遗产继承权,老人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去公证处,事实能办理授权委托书应该找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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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在“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部分的第九条规定: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 因此,江苏各级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提出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赔付医药费的抗辩理由,是会支持的。至于江苏外的省市,法院是否有相同的规定,就不清楚了。 尽管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有所不同,但都有保险公司对超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药费不予赔付的保险条款。作为免责条款,只要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明确告知的义务,对被保险人还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虽然被保险人对伤者的医疗费是承担全额赔偿的责任,但保险公司不一定对你全额理赔。
车祸工伤鉴定后医疗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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