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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我院申请复议的。(2)监督案件:不服高级法院复议裁定,或者因高级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向我院申诉的。(3)申...
最高法提审的,到目前为止只有两个,一个是刘涌案,另一个就是聂树斌案。刘涌案其实是最高法的一个工作组到地方高院审,聂树斌案估计也会采取这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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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层管辖下列执行案件: (1)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2)国内中的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3)上级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 (4)其他案件。之所以一般由基层法院执行,是因为被执行的财产和被申请人一般在基层法院辖区内。高级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需要由高级法院提级执行的,包括:(1)高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2)下级法院报请高级法院提级执行的,高级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3)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4)最高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高级法院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3)上级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4)其他案件。之所以一般由基层法院执行,是因为被执行的财产和被申请人一般在基层法院辖区内。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需要由高级法院提级执行的,包括:(1)高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2)下级法院报请高级法院提级执行的,高级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3)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4)最高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高级法院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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