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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
《行政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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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果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2、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3、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5、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6、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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