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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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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符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提起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但是,在时间上,受害人不能同时起诉索赔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须分开进行,且有前后顺序。同时,虽然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在主张的事后不存在重复诉权的问题,但是赔偿项目就有可能存在重复主张的问题。比如说医疗费问题,同属于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一,如果受害人先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主张过医疗费损失问题,那么在工伤保险赔偿诉讼,就不再将受害人的医疗费纳入整个工伤赔偿金额中,因为受害人只存在一份医疗费的损失,相应的也只能获得一份医疗费的赔偿,因此,当受害人已经在先行提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获得医疗费的赔偿,那么在接下来的工伤保险赔偿诉讼中将剔除医疗费这一项目。因此,在工伤保险项目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工伤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救济客体上比较接近,但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而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则应扣除(广东省)。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认定为工伤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在劳动者辞职以后,由社保部门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劳动者辞职以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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