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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抚养费诉讼主体是子女。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所以实践...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抚养费诉讼主体为子女。但是由于子女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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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索要抚养费诉讼主体: 1、父母双方未就抚养费达成一致或虽然达成一致但另一方拒不履行的,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一方原告进行诉讼。 2、父母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一致,作为子女认为需要增加抚养费的,由子女作为原告,以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3、父母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一致,但由于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导致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一方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4、父母双方都不尽抚养义务的,由子女作为原告,由子女的其他亲属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指定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抚养费诉讼主体为子女。但是由于子女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提起。
在抚养费案件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对方抚育费给付不足时,只能以子女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增加,自身却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抚育费纠纷的诉讼主体规定为子女,是否具有合理性? 法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这种做法固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够完善。权利人只有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享有诉权,而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不足支付时,应由义务方对义务的承担进行重新约定,而作为权利人的子女,其抚养费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权利就未实际受到侵害。进一步说,只要抚养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抚养义务,当原定抚养费不足支付时,应赋予原抚养子女的一方以诉权,因为新情况的出现是要求变更抚养费,这种变更属于对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条款的变更。 其次,当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费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见,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的主体前后并不一致。 最后,若所有增加抚养费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诉,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耽误其正常的学业或生活,且当子女作为诉讼主体时,往往引起子女与被起诉方的敌对关系,破环原本和谐的亲情关系。这一立法设计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 综上,只有当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让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支付抚养费,才是最为理想的做法,而且也符合权利救济的法理。主张子女抚养费应由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如果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抚养费的数额过低的话,势必会导致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义务增加,不光需要投入精力照顾子女,还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以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其作为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然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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