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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提交起诉状,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起诉状应包括:原告详细情况,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下面是一范本,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民事起诉状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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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国家、地区的法律都赋予非婚生子女较少的权利,即使他们拥有同样的公民权利。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非婚生子女常会被视为耻辱。未婚妈妈常会被逼或被游说放弃子女抚养权。有时非婚生子女会由外祖父母或其他已婚亲属抚养,生母则以非婚生子女的姊姊、姑母、姨母等身分出现。 中国由于亲属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经由原本的家长本位、家本位,渐渐演进到子女本位,即以保护子女为优先价值,加上以同居代替结婚、婚外情和未婚产子的情况日渐普遍,故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价值已经越来越低且不必要,因此也有学者主张应该停止区分。 但很多人认为,如果社会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不加以区分,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导致计划生育政策变为空文;另外,还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变相鼓励婚外情、重婚、非法同居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发生。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起诉状参考如下, 原告:_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_____省_____县_____镇_____,联系电话:_____; 被告: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户籍住址: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里_____号_____房,现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间的非婚生女儿(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_____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_____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事实理由主要描述双方认识经过以及争取抚养权的原因,并描述自己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起诉状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号码:37028419*****00823。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地: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费;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费的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人民法院具状人:2015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号码:37028419*****00823。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地: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费;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费的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人民法院具状人: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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