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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为是有法律严格规定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是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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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的法律法规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流通经常伴随逃税、提高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户。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流通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与者不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审理部门犯罪事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二条,个人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司、企业、事业部门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部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门犯罪论处。因此,对于专门从事流通行为的公司,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是公司的犯罪论处,而是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加者以自然人的犯罪定罪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直接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实施流通行为,禁止国家法规,但为了达到非法利益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谁说不打击?传销属于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和公安机关控告投诉。但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确切的证据和地址。对于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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