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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险工作。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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