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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什么内容?

2022-09-10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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