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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2022-0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给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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