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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出的土地承包权共有人法律怎么规定这一问题我做出了回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第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有法定期限的,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承包期限也不同,土地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存在家庭在承包期内就不得收回土地。 第三、关于新增人口的土地问题,在农村有剩余土地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关于法院土地承包类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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