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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中华...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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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的承包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而有的承包人承包的土地未被征收的情况。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国家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款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再生产。实践中,也有很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本村村民。因此,涉及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应当根据补偿费具体种类的不同在具体分配标准上也不同:(1)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由于该款是征地单位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土地被征收后发展再生产的,因此这部分款项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使拿出一部分分配给村民,也是每个村民都有同样的分配权,而不能因为有的村民被征收了土地而有的村民没有被征地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人与其他村民享有相同的待遇。(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用来安置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统一安置。如果被征地的承包人放弃统一安置,承包人可以获得这项安置费用,而其他未被征地的农民则不存在安置问题,自然无权获得该费用。因此,对安置补助费,被征地的承包人与未被征地的其他村民是有区别的。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五、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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