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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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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决定书下达以后,如果你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法院判决书,如果是一审的,宣判以后,如果你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如果是二审的判决,那就是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三、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你仍然可以申请再审。 1、《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2、提出再审,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上一级法院是不会启动再审程序的。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重视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畅通其权利表达渠道,以程序公正保障其合理诉求。行政处罚影响甚至处分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由于其制裁性特征,必须从法律上保证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权利。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作出类似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定复议机关依法重新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申请的行政行为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经营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证书变更、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是指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发放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发放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应当向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申请复议或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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