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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与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两种方式,均具有程序性,也需经过举证质证,如自己解决不了,可以聘请律师代理。
1、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法院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功能。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仲裁就是其中之一。仲裁是指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方,第三方判断争议是非曲直并作出裁决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不同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的自愿和强制调解。它是一种特殊的调解,是一种自愿公断,不同于诉讼等强制公断。合同仲裁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关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受裁判约束的制度。在约定仲裁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二是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以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所选仲裁委员会。第三,仲裁条款必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三)一方以胁迫手段强迫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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