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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报告财产令;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搜查被申请...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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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事判决纪录和强制执行记录与征信记录是两个不同体系管辖的事项,民事判决纪录和强制执行记录属于法院司法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管辖。 其次,民事判决纪录和强制执行记录不代表一定会影响征信记录,只有进入司法体系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就是所谓老赖才可能会记入人民银行信息记录。同时,已经履行完毕司法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最后,司法体系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负责征信记录。征信体系负责征信信息的保存。但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有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法院对一审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执行,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警察在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参加。如果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人在国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人不方便执行,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执行,不得拒绝。执行结束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函复执行结果。30日内未完成执行的,还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2、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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