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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效力最高。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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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从随主”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这原则并未指出从物是何时成为抵押物的。从物是否成为抵押物,要看其何时成为抵押物的从物,如果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之下及于其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如果从物是在抵押权设定后才出现的,抵押权效力不能及于从物。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 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抵押物为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用于抵押的物,又称为抵押原物。抵押物应于抵押权登记中注明,而且抵押物的状况也是抵押合同中应具有的内容。抵押物既为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当然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 在交易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由于抵押权为变价权,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须将抵押物变价,因此,抵押物的从物也就在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内,抵押权人得将抵押权设立时已存在的从物一并变价以优先受偿。但是,这一规则并非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其一,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抵押物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其二,在抵押权实现之前,他人已就从物取得权利的,其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不能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使他人的权利消灭。 最为典型的主物、从物就是电视机和摇控板,这两者是需要结合使用的。根据物的性质,从物是不能脱离于主物而存在的,所以从物是需要跟随主物转移而转移的,如果主物已经设立了抵押权的话,那么从物也是会有抵押权的。如果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的物,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物权效力的,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是需要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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