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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如下: 一、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
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道路交通事故负责的赔偿限额和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财产损失限额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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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如下: 一、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分两种情况: 一、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新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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