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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不得变更车辆现有财产权属状态。如果要解封车辆,需要被申请人履行判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被执行人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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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说的情况来看,法院目前是已经查封涉案车辆了。但是既然该车是合伙车辆(但是,登记车主应该是出租公司,是吗?),那么法院应该向另一合伙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是这样就好办了。)目前,既然法院已经查封车辆,而被执行人又找不到,另一合伙人所出示的收据的真实性应由另一合伙人举证,你没必要申请鉴定,因为举证责任不在你。
法院已经查封了房产的情况,继续查封的情况还要分是不是同一个法院。如果不是同一个人民法院就依照法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如果是同一个法院,一般业务庭之间会相互沟通,把案件移交给同一个法官审理。若没有移交给同一个法官,业务庭法官会相互沟通,一般情况下无需再次查封,法官还是很会替当事人考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法院在办理轮候查封房产手续时,轮候顺序按先来先排的原则处理。原查封解除后,排在第一的轮候查封即生效;排在第一的轮候查封再解除的,则原排在第二的轮候查封即生效,以此类推。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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