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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依法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自行要回,但如果当事人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应交个人所得税=(本月收入-社保扣除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2011年9月1日以后,个税的起征点由2000元调整到3500元。 如果6000元工资是已经扣除社保后的,你的应交个税 (6000-3500)×10%-105=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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