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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明确你侄子在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应尽的监管义务。 2、其次,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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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赔偿数额较少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委托律师协助主张赔偿,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一般校内受伤的可以要求学校赔偿。
1、要求侵权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赔偿2、如果不赔可以要求学校赔偿3、可以把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到法院起诉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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