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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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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故意投放到陌生人家的,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没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将之推及刑法第17条第2款。那么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就会有疑问,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为,还是涉及包括投毒行为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
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4年4月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和其他财产。或者威胁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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