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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爆炸的方式破坏交通工具的话,就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否则这两者是不会竞合的。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 (1)特别关系:一定的...
从行为方式、侵犯客体、危害后果来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坏全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与爆炸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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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交通工具一般定以破坏交通工具罪。 首先,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其次,行为人实施放火、爆炸为放火罪、爆炸罪,同样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再次,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与破坏交通工具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所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的,凡是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一般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中的交通工具的,应当分别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这是因为刑法已经对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只是破坏交通工具的手段,或者是基于破坏公私财物的目的。 最后,放火爆炸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两者的关系来看,破坏交通工具为特殊法条,应当优先。
从行为方式、侵犯客体、危害后果来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坏全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与爆炸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由于刑法对此类行为有专门规定,因此,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为有效打击这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后果发生。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其中破坏的含义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也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发出无线电干扰信号,使正常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与指挥、导航系统不能联系,致使该交通工具处于极大风险之中的行为等。再就是本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样就是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即可,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后果发生。根据《刑法》第116条、117条和119条的规定,两罪的处罚是一样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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