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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拆迁安置房协议签署后,是否还可以要求更换补偿方案?

2024-11-12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后,在理论上仍享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这种维护权益的方式通常包括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两种途径。特别提醒,有四种情况下,被拆迁者有权对原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反悔:第一,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政府授权许可被取消或认定为非法;第二,选定的房屋估价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评估结果明显不当等情形;第三,双方协商达成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理解误差或者严重不公等问题;最后,若协议签署时签约方系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也可视作可撤销之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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