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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贪污罪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等。 2、侵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有犯罪意图。 4、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贪污礼品犯罪和普通贪污礼品犯罪本质上是一样的,但它们也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贪污礼品犯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的事实。这种证据主要包括礼品的实物证据、外事活动记录、在场经理或其他见证人的证言等。应当有收受礼品活动属于对外交往范畴的相关证据。此处不仅包括官方安排的访问、访问,还包括访问、访问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对外交往活动,如私下与外宾、外商的公务交往活动等,但必须排除亲属、故旧等正常的私人友谊交往。三、必须有有效证据证明贪污礼品的价值。例如,经官方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价鉴定或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价值证明。四、必须有行为人非法占有礼品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这种证据通常很少有直接证据,往往是通过相关礼品处理的客观行为体现出来的。比如把礼物拿回家或者放在自己能控制的地方,或者让别人转移,或者长期由个人控制而不告知礼物管理部门等。总而言之,必须有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交礼品登记。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贪污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共同贪污,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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