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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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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根据这一规定,只有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才能适用取保候审。被告:一是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二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三是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
1、对于人保,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经司法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即被取保候审人)出具保证书,保证人保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被保证人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人的人保手续即告终结。 2、对于财产保,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具由司示机关确定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司法机关决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违犯《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不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根据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3、对于人保与财产保并用,即将上述人保、财产保的手续同时办理,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其取保候审手续即告终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准予。第一,可能判处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会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第四,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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