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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结果,参考如下法条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
先申请鉴定伤残等级,然后按等级系数赔偿。也可以向肇事方索赔要求其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1、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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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需要进行鉴定,鉴定之后才谈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是事故赔偿的主要依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四大原则,即客观评定原则、比照评定原则、分别评定原则、排除原伤病原则。 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需要做伤残等级评定,以便制定赔偿金额,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情况来评定: 1、人体受伤后的治疗效果。 2、残疾与事故、损害之间的关系。 3、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我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分为十个等级,专业的鉴定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受伤情况作出鉴定,其中第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而第十级伤残程度则是相对最轻的。 《交通伤残鉴定》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一、何时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或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我们认为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二、向谁提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可见,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一级残疾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低于20)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低于3级);4、截瘫(肌力低于2级)伴有大便和尿失禁。(2).头和面部损伤: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睛严重畸形,盲目5级。(3).脊柱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5).胸部损伤:1。肺叶切除术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三级伴有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1。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阻,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七)肢体损伤: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功能丧失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功能完全丧失;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功能完全丧失,第三肢功能丧失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功能完全丧失。(8).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超过76%。二级残疾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严重的智力缺损(智商低于34)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痪(二肢以上肌力低于2级);5、偏瘫或截瘫(肌力低于2级)。(2).头部和面部损伤: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球盲目4级;或者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睛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者一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力障碍伴有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者双耳极度听力障碍伴有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整个面部疤痕的形成。(3)脊柱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4)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5).胸部损伤:1。肺叶切除术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部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肾功能严重受损。(七)肢体损伤:1。肢体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肢体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肢体以上完全丧失功能。(8).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超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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