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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处理最新规定

2021-11-26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明确了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1、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多,案件重大复杂;(3)重大社会影响;(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2、明确庭前会议的参与者。根据案件情况,《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可通知被告人参加。3、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在开庭前会议时,法官可以就以下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相关人员回避;(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申请调侦查、审查起诉。;(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和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有关的其他问题。

相关法规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二条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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