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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司法解释全文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内容是

2022-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共分三章,分别就法院的职能、法律原则,组织职权,以及审判人员的任用做出了规定。基本内容概述如下:一【内容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二【第一章:总则】该章主要就法院的职能、以及基本的法律原则做了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三【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该章主要就组织机构和职权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第二十五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二十七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第二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第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四【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该章主要规定法院人员的任用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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