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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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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0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的规定,应该是没有利息的。也就是说借款人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 2.但从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也即借款人开始逾期还款之日,故借款人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支付。 3.借条无还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
可以用高利贷借条要求借款人还钱。但属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属于合理范围内的本息,法律予以保护。利率是借条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的借条有效,但是高利贷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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