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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目标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的风险; (2)该目标反映了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3)该目标有利于克服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 (4)该目标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其主要缺点则是企业价值的确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于非上市公司。
关于村级债权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村级组织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报帐员负责管理。 (二)每季度支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切实做到帐实相符,对经核实的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三)加大债务清收力度,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 (四)村级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结算及时”的管理原则,严禁擅自举债,如确需举债,必须写出专题报告,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农经管理部门审核,乡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谁决策、谁偿还。 (五)加强村级资金监督,村级资金不允许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本村村民确需借款的,须经村干部担保同时确定还款时间,经乡农经站批准后才能借出,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村干部违规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由责任人负责限期追回,如果债权无法全部收回,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首先,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其次,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了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巳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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