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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医疗事故罪过失的认定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是犯罪的另一罪过形式。由于故意与过失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故意与过失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反映,都说明行为人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当然,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由于过失与故意具有相同点,故过失得以成为罪过的一种形式;又由于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其次,刑法规定,过失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再次,刑法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例如,放火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失火罪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
以下就是重大医疗事故罪过失的认定的相关回答。一、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医疗事故罪的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1)、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日起将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6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结果的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 7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总之,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以上为重大医疗事故罪过失的认定浅析。
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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