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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助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此外,该法还规定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乡镇企业、和个人在国家支持及管理、指导、帮助监督下亦可依法采矿。 对于违反该法规定,分别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对其处罚形式主要是: (1)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严重破坏的,将按照新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的)。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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