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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是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当事人无需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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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二)因履约导致终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的限制,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三)因解除导致终止 1.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包括: 1、保险合同期的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全部履行,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仅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 4、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 5、保险合同经协商解除或出现法定事由解除。
保险期间的赔付责任都是按分项限额赔付的,也就是说并没有赔付次数的限制,但实行车险费改的地区会因为上一年度的理赔情况影响到下一年度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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