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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导致乘客受伤的事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作为承运方的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无需考虑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具体来说,以下两个因素是关键:首先,对于受害乘客而言,他们只能向公交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其次,只有当伤者的伤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状况所致,或者乘客明确表示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不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关规定,如果行人和驾驶员均存在过错,即双方皆需承担责任时,他们将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乘客有权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彼此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在行人和公交公司内部,他们应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确定的过错比例来分担责任。
在汽车事故中,如果被认定为责任方,理赔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领域:人身伤害补偿。此项内容涵盖了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补偿、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营养支援以及由于工作机会受阻而减少的收入等系列开支。若事故导致的后果严重,还应当包含辅助工具使用费及伤残补偿金;如果有人员伤亡情况,则必须额外支付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这其中包括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所需的费用、车辆所承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救援费用等。如果车辆已无法修复,那么就需要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值之间的差额。精神损害赔偿。当受害者或死者的近亲遭受精神上的创伤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除此之外,如果肇事车辆已经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责任限额不足以弥补所有损失,肇事方仍需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电瓶车与电瓶车相撞事故的责任划分与赔偿: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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