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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否需要立案关键看有无犯罪事实,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而不能因为当事人报案晚而拒绝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坚决不立案又给不出合理理由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到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可以向检察院反映,由检察院对立案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报警不给立案的,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收到报案材料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报案人,报案人知道原因后,对不予立案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不成功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关情况,让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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