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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主观印象而不是事实,事实是判行人全责的都有!机动车之所以在行人或非机动车闯红灯的情况下,一般都要承担责任的原因是: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遇到行人或非机动车通过道路,必要时停车避让。而发生碰撞基本都不满足这个条件。很多机动车通过道路(绿灯)都未采取减速措施,甚至以超速通过路口。这个时候遇到行人或非机动车违法闯红灯当然就来不及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承担责任相应提高就没有什么奇怪的了。目前除非机动车太不像话,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多判机动车承担同等或以下责任,特别是随着机动车通过路口减速意识的提高,在次要责任上采纳越来越多了。
暂扣车辆是行政强制措施。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3)拖动机动车;(4)检查体内酒精、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化,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化性和应变性决定的。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无需与行政对手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甚至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和履行等方面,行政主体都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方意志。4、行政行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具有强制性,行政对手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密切相关。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免费的。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特殊公共负担或者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应当有偿,这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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