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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应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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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实践中有意见认为,连带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其与主债务人间属连带债务人,根据该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引起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规定》修改了《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在相关文章中明确指出,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之间并不适用于《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主要理由是:连带保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主债务人,其所负的债务为从债务而非主债务,与主债务并非同一层次的债务。所以,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能引起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实践中有意见认为,连带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其与主债务人间属连带债务人,根据该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引起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规定》修改了《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在相关文章中明确指出,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之间并不适用于《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主要理由是:连带保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主债务人,其所负的债务为从债务而非主债务,与主债务并非同一层次的债务。所以,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能引起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期限。 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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