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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利息期末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包括: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如购买国库券,重点企业建设债券、国家保值公债以及政府部门和企业发放的各类有价证券;企业各项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外单位欠本企业款而取得的利息;其他利息收入等。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银行利率表、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民间借贷应当依法这样计算逾期利息:借贷双方约定逾期利率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未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的,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企业间的贷款利息与普通民间贷款利息相同,可以自由约定,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的36%。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以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借款向本单位员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一般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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