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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枢纽设施罪的司法解释

2021-1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铁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故意损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倾覆列车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和设备,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坏、铁路行车中断等严重后果的。(二)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但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足以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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