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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
可以口头立遗嘱,但需要符合条件。 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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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口头变更遗嘱。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在订立一个可以生效的遗嘱后,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可以生效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全部或部分废止在先遗嘱的内容,则在先遗嘱被明示撤回或者变更。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1、紧急情况下能以口头形式立遗嘱。 2、紧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只要口头遗嘱在订立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 5、遗嘱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利益的,该口头遗嘱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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