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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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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
破坏公私财产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损失公私财产5000元以上(2)破坏公私财产3次以上(3)收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公私财产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二)破坏公私财产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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