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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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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可以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财政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并报人民银行备案。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应当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计划的编制及对执行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五)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六)会同价格部门审批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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